第一条 为加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处理食品异物投诉,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饮食服务中心所辖各食堂。
第三条 食堂供应的饭菜、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食品异物发生的具体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友好协商,一事一议,妥善处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 因食堂方面原因造成供应的饭菜、食品出现异物,就餐师生一经发现并向食堂反映的,经食堂和就餐师生现场确认,并经与师生协商给予调换菜品,同时根据异物的性质、大小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等不同情形进行协商处理,分别给予退还当餐餐费,或按照当餐餐费10-30倍、30-50倍、50-70倍、70-100倍金额给予补偿;若以点菜或桌餐方式就餐的,则按照发现异物的单件菜价退还餐费,或者按照发现异物的单件菜价的相应倍数给予补偿。
第五条 如师生本人当餐食用食堂供应的存在异物的饭菜、食品,因此受到损害的,食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就餐师生相应损失。
第六条 若出现就餐师生有多人腹泻、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启动《饮食服务中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鉴定的结果,食堂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七条 若涉及食品是否变质等问题,在现场无法确认的,由食堂和当事人共同联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按照检测鉴定结果确定相应责任;检验检测发生的费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由食堂垫付,当事人提供等额担保(以押金方式交食堂),最终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食堂与就餐师生就食品异物或其他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校内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请求调解或申请听证。
第九条 设立投诉处理中心和投诉处理专员,跟踪食堂投诉处理与回访,分析投诉处理效果,推动工作改进、服务优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